今天是:
首页 article.categories[0].title ??诉讼服务指南
判决案例

关于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工作的通知

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市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中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基层法院,市司法局有关部门,各区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号)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通知》(沪司发〔2019〕116号),在全市推广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各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有效推动司法改革,实现公证职能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机衔接。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沪委办〔2021〕6号)关于进一步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全流程环节、时间和成本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本市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的重要意义

上海作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全国首批试点单位,全面推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已有两年。运用成熟经验,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是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提级增效。通过公证协同法院参与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有利于进一步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推进“智慧法院”“智慧公证”建设,促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整体提升上海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

二、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的主要举措

(一)继续推进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根据《关于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通知》(沪司发〔2019〕116号)要求,本市相关法院、公证机构在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工作中进行了广泛协作。实践证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有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审判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开,推动司法改革。在今后的诉讼协同中,要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根据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聚焦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辅助事务,合理确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业务项目,有所侧重,做精做强。

(二)探索开展公证在立案、评估、拍卖等领域的诉讼协同。除已经在推广实行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领域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外,结合目前部分法院、公证机构的实际,进一步探索开展公证在立案、评估、拍卖等领域的诉讼协同。各级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制作全案调查报告、调查房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涉案财物清点等事宜。探索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不断优化公证与诉讼对接方式,扩展服务内容。

(三)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诉讼协同中的应用。大力推进公证机构与法院相关信息共享,实现平台级对接,逐步建立相互贯通、共享共有、安全可靠的在线工作平台,逐步实现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网上传递,对应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线上传输核实,有关业务数据网上互查共享。

(四)鼓励法院和公证机构因地制宜形成特色。除常规公证与法院协同业务之外,倡导法院和公证机构实行双向或多向选择,结合区域特点、机构特色,发展重点合作项目,做大做强优势业务,培育多样化的公证与法院诉讼协同模式和经验,为后续推广积累经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周密部署,细化分工,规范流程,进一步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沟通和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依法规范,完善操作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和细化公证与法院诉讼协同的内容、程序和举措,加强制度建设、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协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大力支持,提高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经费予以保障。

(四)拓宽渠道,确保宣传实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相关工作渠道,积极宣传公证机构与法院推进诉讼协同工作的成效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与法院诉讼协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日

抄送:市委政法委,司法部公服局,本市各公证机构。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