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9日印发)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及职能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网上立案后相关诉讼材料的送达、在线查阅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经审查准予立案后,审判庭应当打印生成纸质版的起诉状副本,与该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等程序性告知材料一并通过线下方式送交受送达人。
二、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在线提交证据的,法院无需打印证据副本,但应当通过审判管理系统中的“文书打印”模块打印生成《诉讼材料在线查阅告知书》(样式见附件),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送交受送达人。
三、受送达人以无法上网查阅证据为由,提出组织证据交换或者送交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当事人确因客观事由无法上网查阅证据的(如确实没有上网条件、当事人系老年人不熟悉网络操作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依照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组织证据交换或者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受送达人:
(一)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二)组织当事人以在线形式进行证据交换;
(三)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开庭时由在线提交证据一方提供纸质证据副本,交对方当事人质证;
(四)由审判庭在开庭前打印纸质证据副本送交受送达人。
特此通知。
附件:《诉讼材料在线查阅告知书》(样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9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